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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条款将适时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网
( 2007年10月2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广大劳动者深入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10月21日周日下午2时-4时,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SH.GOV.CN)局长在线进行直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将在网上与网民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话题进行交流。

   从该次活动中获悉,上海正在就是否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听取各方意见,劳动保障部门正在与市人大、法院等部门梳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条款内容,并适时进行调整。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在线活动很多员工将关注点落在《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关系上,以及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明年1月1日之后是否有效等问题上。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如《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两者内容不一致,将适用《劳动合同法》。现在已经签订的2008年到期的合同,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至于在续签合同时是更换新的合同版本还是延用旧的劳动合同内容?这位人士回答,目前正待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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